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,促進城市建設,維護穩定,依法保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合法利益,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、《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》、《武漢市城鄉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規定》、《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有關規定,對我市城市房屋拆遷中涉及的曆史遺留無證房屋確需予以補償的,按下列意見處理:
一、本《意見》所涉及的曆史無證房屋,是指1991年7月3日《辦法》頒布以前單位和個人已建設但未辦理土地、房產權屬登記手續的房屋。
二、1991年7月3日《辦法》頒布後,單位和個人未取得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》或者違反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》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,不予補償。
上述情況已接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,作如下處理:行政處罰作為保留的,按有證房屋拆遷評估單價的90%補償;行政處罰作為臨時建築保留的,不予補償;行政處罰應予拆除而未拆除的,不予補償。
三、1981年10月29日《武漢市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辦法》(武政[81]119號文,以下簡稱119號文)頒布以後至1991年7月2日期間建設的無證房屋,拆遷補償按以下規定處理:
1.單位和個人按119號文件規定已取得用地紅線或建築紅線的,按有證房屋拆遷評估單價的90%補償。
2.單位和個人房屋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,按有證房屋拆遷評估單價的85%補償,但個人建房超過三層(不含三層)以上部分,不予補償。
3.單位或個人建房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,但已接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,按照本《意見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。
四、1981年10月29日119號文頒布以前單位和個人建設的無證房屋,按有證房屋評估單價的95%補償。
五、1991年7月2日前建設符合本《意見》規定可以給予補償的曆史無證房屋,房屋所有人、有合法租賃關係的房屋承租人領取營業執照用於經營的,按住宅房屋用途認定,對其營業麵積部分的補償參照同類性質有證住宅房屋給予營業補償。
六、單位或個人在原有房屋基礎上改建、擴建、加層的,其麵積與原有房屋麵積分別按照本《意見》關於不同時間段的房屋補償處理意見執行。
七、房屋建設時間有爭議的,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測繪資料、房屋土地調查資料以及能證明房屋存在時間的有關納稅、繳納管理費、辦理營業執照等原始憑據資料進行認定。
八、本《意見》僅適用於已經核發《房屋拆遷許可證》確定的拆遷範圍內的房屋。
九、本《意見》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。